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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各类财产婚后混同风险分析

李世亮 李海嘉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4-08-25

编者按

“财富安全”是构筑“安全感”的重要基石。国浩文库新作《私人财富安全守卫之道》日前正式出版。本书作者国浩执行合伙人李世亮与国浩成都合伙人李海嘉,在书中围绕财富的控制力、财富损失风险防范及树立正确财富管理观进行了讨论,分享了在民法典时代全面、丰富、生动的“守财”法律知识。


今日特别节选该书《各类财产婚后混同风险分析》中的部分内容,以飨读者。

精彩书摘



婚姻,不仅是两个相爱的人简单地走到一起,也是两个独立的个体深度捆绑、形成利益共同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存在着人与人身份关系的绑定,也涉及到两个人财产的混同。那么,这种财产的混同可能存在着那些风险呢?我们在享受幸福的同时,也应当对可能面临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


杨小姐和赵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的相处后,赵先生向杨女士求了婚。一方面,杨女士对与赵先生的婚姻生活十分期待和渴望;但另一方面,由于自己在经济方面明显优于赵先生、以及还处在创业期的赵先生未来收入的不稳定性,杨小姐又对结婚之后财产混同可能对自己带来的风险较为不安。因此,关于是否需要与赵先生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杨小姐希望得到律师的专业意见。


在“财富守卫律师组”的专业引导下,杨女士将其认为重要的资产列了出来,“财富守卫律师组”则对其逐一进行了“婚后混同”风险的评判。

房 产

◆ 杨女士:

我共有三套住房和一间商铺。现在居住的这套房子是登记在我自己名下且全款购买的,产权面积180平米,目前市价400万的样子,考虑到方便,如果和老赵结婚的话他会搬过来一起住。另外有套150多平米的房子跟前夫离婚时直接过户到了儿子名下,目前市价约350万,也是已经全款付清的。另外,在离婚后我又投资了一套住房和一间商铺,均选择的五成按揭,现在每月共需要支付月供2万元,其中住房月供9000元,商铺月供11000元。


★ 财富守卫律师组:

应该说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婚姻关系中房产的保护性规定是各类财产保护规定中最详细的。就您的情况来说,目前居住的这套房屋因为已登记在您的名下并已全款付清,毫无疑问属于您的婚前财产,其财产归属不会因为您与赵先生结婚或者他搬过来居住而发生变化。登记在您儿子名下的那套房产,因为也是全款付清的,所以是完全属于您儿子的财产,从法律角度看甚至都不属于您,所以更没有可能因为您与赵先生结婚而发生财产混同。需要额外提醒注意的是,因为该房产属于“未成年人财产”,根据《民法典》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就未成年人的财产权进行了保护性规定,因此,在您的儿子年满18岁前,您也是不能随意处置该套房产的。


你按揭购买的一套住房和一套商铺情况则复杂一些,但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如果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进行特别约定的话,您和赵先生婚后供房款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所以从您结婚起到需要分割财产时止的实际供房款占总房款的比例及对应的该两套房产未来增值部分将被视为您和赵先生的共同财产。当然,您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协议》来约定该两套按揭房产婚后仍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只要有清晰的协议,法律上是支持的。


此外,如果在您与赵先生结婚后将房产卖出,所获得的现金在没有《婚前财产协议》的情况下也是很容易与其他婚内财产混同的,真需要分割的时候,如没有清晰的事前约定也可能比较麻烦。

股 票

◆ 杨女士:

我有个股票账户,平时也炒炒股。离婚时分了笔钱投进去,现在的市值大概800万,但您也知道,股票这个东西涨涨跌跌的没个准数,未来什么情况我也说不准。这部分资产有签《婚前财产协议》的必要吗?


★ 财富守卫律师组:

假设您没有与赵先生签定《婚前财产协议》就结婚了的话,由于股票收益的性质从法律上看是应被判定为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注1],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您结婚后该股票账户的收益就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您结婚当日该账户内的股票和现金可以算作是您的婚前财产,但股票本身价值可能因为行情的涨跌而发生很大变化,也不能排除您未来不断买卖股票,或者将该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出售后取出现金另作他用,时间久了就很难清楚界定到底哪些是婚前财产,很容易就与其他家庭共同财产混同而难以区分了。


您这部分资产的价值比较高,如果您有顾虑的话我们建议您考虑通过《婚前财产协议》来约定清楚归属。此外,为了避免混同,除了签定《婚前财产协议》之外,建议您婚后也严格执行“专户专款”,即结婚后另行开个交易账户了再进行股票投资,不与婚前财产股票账户混用。因为您婚后新投资购买的股票及其产生的收益,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就是您与赵先生的共同财产,最好与您的婚前股票资产物理上也隔离好,才能更好地避免混同。

基 金

◆ 杨女士:

前两年基金投资很热门,我也投了些,投了300万元的股权投资基金,5+2的年限;还办了个证券投资基金的定投,每个月投3000元,直接跟我工资卡挂钩了定期扣款的。这两笔钱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约定吗?


★ 财富守卫律师组:

您的这两类投资我们需要区分来看。您那300万的股权投资基金,因为投资的钱是您的婚前财产,而投资后您也无法对其收益情况产生直接影响,其未来到期后如果有收益,该收益就不会被认定为“生产、经营性收入”,而可被认为是您投资的这300万元的“法定孳息”。因此,投资该股权投资基金的300万本金后未来该基金取得的收益都可直接认定为是您的婚前财产和其在婚后产生的“法定孳息”,即属于您的个人财产。


而您定投的那个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行为是持续性的,也会延续到您和赵先生结婚之后。如果不进行特别约定的话,那么理论上您婚前实际投资的部分及其未来收益是您的个人财产,而您婚后投资的部分和其产生的收益是您和赵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这跟之前分析过的股票投资有相通之处,即鉴于所投资基金证券组合的变化涨跌,以及未来因为各种原因而卖出该基金并挪用了卖出基金份额所获得的现金,那么在经过比较长的时间后要准确界定您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是非常困难的。

存款及银行短期理财产品

◆ 杨女士:

为了保持较好的资金流动性,我还有大概100万元的一年期大额存单,以及100万元左右期限一般在1-3个月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上,按你们之前的分析,感觉这部分资产如果不做清晰的婚前约定的话,婚后混同的风险也是比较高的,是吗?


★ 财富守卫律师组:

您的这部分财产我们可将其视作“准现金”资产,如果我们不通过《婚前财产协议》来进行特殊约定,那么只能通过银行流水记录来证明您婚前拥有的金额数量。鉴于现金资产的易混同性,如果不通过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来明确约定婚前财产部分,那么留好相关银行凭证就十分重要。考虑到未来需要切分财产的时间点的不确定性,银行保留的数据则是有一定期限,尤其是短期理财产品,所以需要自行留存。为了提升这些银行凭证的证据证明力,最好是到银行索取加盖公章的流水清单,另外则是需要考虑经过长久的时间后打印墨迹褪色导致金额看不清楚的问题。


这部分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部分,如果您能始终如一地坚持只用作银行存款或固定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是有理由将其收益视作您个人财产的。但从现实角度来考虑,则同样面临现金取出用作他用或与其他资金混同的情况,那么在需要进行资产切分时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可能遇到认定困难。

债 权

◆ 杨女士:

去年我妹妹买房,考虑到按揭贷款利率不低,找我借了100万,毕竟金额较大,她给我打了个借据,约定3年内归还,并且根据实际用款时间按年化6%利率给我支付利息。借据和转账记录我都有,这笔钱和利息能自然算作我的婚前财产吗?


★ 财富守卫律师组:

这笔钱从法律上看肯定属于您的婚前财产,而您妹妹向您支付的利息即便是在您和赵先生结婚之后支付的,也是您婚前财产的“法定孳息”,即您的个人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即便发生在婚后,也是属于婚前财产所有人的个人财产。这里讲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比较好理解,是依据财产的自然性能和自然变化而取得的收益,比如:母鸡下蛋、 苹果树结出的苹果等。法定孳息则因为某种法律关系的建立而获取的收益,而且该收益的获取是基于法定或事先约定,以及随市场变化而发生的资产自然增值,可以简化理解为不需持续付出努力就可以获得的收益,比较典型的情况就是借款或银行存款。因此,您和妹妹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和利息的约定而产生的本金和收益,哪怕是在您和赵先生婚后才兑现的,法律上看也是您的个人财产。但是,正如之前已不断强调的,如果没有《婚前财产协议》则需要您自己收好各种凭证,并且最好做好资金的物理隔离,避免现金资产混同。

黄 金

◆ 杨女士:

考虑到保值和对抗通货膨胀,我还投资了150万元的黄金,就是在银行开户记账式凭证的那种,目前市值已经涨到200万元样子。这笔钱也是有银行的清晰记录的,可以自然算作我的婚前财产吗?


★ 财富守卫律师组:

您说的这种投资性的凭证式黄金就是大家平时说的“纸黄金”,其应该算是一种有价证券,价格也是波动的。假设您就是买了一笔放在账上而不去主动买卖操作的话,该笔黄金凭证资产本身,以及未来因为黄金市场价格上涨而带来的自然增值,都是您的个人财产是比较容易认定的。但如果您像炒股一样在主动地进行高抛低吸操作,那么您和赵先生结婚后该笔黄金资产产生的收益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是属于你们的婚姻共同财产了,因为会如同炒股收益一样被认定为是“生产经营性收入”。如果您投资的是金条这样的实物黄金则认定起来要方便些,只要您有发票等证据证明确实是婚前购买的,无论价格怎么波动都放在那里不动它,那么这些金条不管价值如何变化,都始终是您的个人财产。

古董、艺术品

◆ 杨女士:

除了前面讲到的这些,家里比较值钱的东西还有一个乾隆年间的青花瓷梅瓶和一副当代名画家的画作。青花瓷梅瓶算是我家的传家之物,没想过换钱所以也没做过正式评估,但听古董行的朋友说因为品相完好而且是官窑出品,目前市值应该在小五十万了,而那副画则是2012年的时候在画廊买的,有正式的发票。这两件东西又如何证明是我的婚前财产呢?


★ 财富守卫律师组:

咱们先说那副画吧,因为有购置发票证明其购买的时间肯定在您与赵先生结婚之前,其自然是您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被自然混同。但那个青花瓷梅瓶因为没有相应的凭证显示确实是您婚前即拥有的物品,所以如果真的发生争议,要证明其确实是您的婚前财产还是要花些功夫的,单纯您的陈述或您亲友的证词还不一定能保证其归属于您。所以,为了保险起见,建议您要么下决心签定《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好归属,要不单独做一个公证来证明其现在就已经属于您了。


婚姻除了是情感归宿,也是两个人权利共享、风险共担的一个利益共同体的构建。在社会价值观越来越多元化的当代,抛开传统观念的束缚,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选择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未尝不是一种对自己对感情更加负责的表现。


敲黑板,划重点


◈ 结婚前是否签定《婚前财产协议》首先是分析一方或双方的具体情况,资产量较大且涉及较多家族财产、家庭关系比较复杂、一方或双方有较高债务风险的,建议签署。


◈ 结婚前是否签定《婚前财产协议》,一方或双方所持有资产的具体性状也是重要的考量点。一般来说,流动性高的资产混同风险较大,而是否有准确的权属登记也是重要考量点。财产数额及权属记录是否能在较长时间之后仍能方便、准确地获取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 《婚前财产协议》并非必须公证才有效,最重要的是签署得清晰明确和便于操作执行,建议由专业律师协助起草。但为了增强其公信力,在保证《婚前财产协议》清晰准确的基础之上,建议进行公证。

注释:

[1] 《民法典》该规定对应原《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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